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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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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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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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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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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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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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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4号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4号
当事人:孙*。身份证号:1309*************,地址:河间市沙洼乡禅阁村,电话:187********。
当事人孙*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2月2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河间市禅阁村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022年2月2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2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了情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实,当事人孙*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世界杯篮球投注网站|澳门信誉平台或沧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