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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1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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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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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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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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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7号、8号、9号、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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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null
- 文号: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7号、8号、9号、10号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7号
当事人:河间市*****农资门市部(法定代表人:解**。身份证号:13084197*********,地址:河间市时村乡**村,电话:137857*****)。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在河间市*****农资门市部门市检查中,发现其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022年4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2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了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有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世界杯篮球投注网站|澳门信誉平台或沧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 月18日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8号
当事人:河间市**农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许**。身份证号:13098419**********,地址:河间市龙华店乡***村,电话:138339*****)。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1日在河间市**农资经销处门市检查中,发现其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022年4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2年4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了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有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世界杯篮球投注网站|澳门信誉平台或沧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 月25日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9号
当事人:河间市****门市部(负责人:艾**,身份证号:130984************,地址:河间市留古寺镇,电话:182328*****。)
当事人河间市****门市部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1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河间市****门市部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022年4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了情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世界杯篮球投注网站|澳门信誉平台或沧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6日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沧(河农)(种子)罚〔2022〕10号
当事人:河间市******经销处(负责人:杨**,身份证号:130984**********,地址:河间市黎民居乡***村,电话:183********。)
当事人河间市******经销处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20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河间市******门市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022年4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了情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实,当事人河间市******经销处经营不可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世界杯篮球投注网站|澳门信誉平台或沧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7日